拉萨市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实施细则-【资讯】
为了进一步规范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帮助拉萨市城乡妇女成功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贷款条件
具有拉萨本地户口,有固定住所。符合法定劳动年龄(18-4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从事的创业就业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诚实守信,有偿还能力的城乡创业妇女。
可开展的项目包括民族产品及手工艺品制作业;家庭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制造业;运输业、旅游业、农家乐、饮食店、小商店经营等商旅服务业;以吸纳妇女就业为主的家政、养老、托幼、保健等家庭服务业;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适合妇女从事的其他项目。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经办银行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经放款银行同意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创业成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且诚信度高的借款妇女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
三、申请贷款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请。创业妇女按照个人自愿原则,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内容包括贷款人基本情况,贷款额度、期限、贷款用途、反担保形式,并填写《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表》,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村(组)、社区推荐。村(组)、社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创业项目等基本情况的推荐工作。
3、乡(镇)、街道审查。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创业项目等基本情况的审查工作,并汇总上报县(区)妇联。
4、县(区)妇联审查推荐。县(区)妇联根据乡(镇)推荐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人的贷款需求、贷款方式、金额、期限,组织经营项目、经营能力等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审核借款人材料与原件是否相符。出具初审意见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和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出具推荐意见送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担保手续和贷款手续。
6、担保机构承诺担保。拉萨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通过调查、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低于4万元含4万元且无联保及抵押的申贷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贷妇女的承诺担保工作,出具《担保函》;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高于4万元的申贷项目,经审查通过后出具《担保函》,完成对申贷妇女的承诺担保工作。
7、农行经办网点放贷。农行经办网点通过调查、审查、审批后,对于贷款额度低于4万元且无联保及抵押的申贷妇女,期限1年以内,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农行经办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高于4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各县(区)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后,经上级农行审核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8、拉萨市妇联备案。县(区)妇联将贷款人的贷款需求、贷款方式、金额、期限,组织经营项目、经营能力等材料汇总后上报市妇联备案。
四、担保形式
城镇和农牧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形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担保机构承诺担保或地方信用担保及联户担保的形式。
对于贷款额度低于4万元含4万元且无联保及抵押的申贷妇女,贷款期限1年以内、有较强创业能力和较好创业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被相关银行纳入信用评估档案的城乡妇女,由当地妇联和乡镇或村、街道及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担保机构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申贷妇女持审查合格的相关材料,到拉萨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
对于贷款额度高于4万元的申贷妇女,需要申贷妇女提供反担保。拉萨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妇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推荐意见,按照自主审核原则,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提供担保。申贷妇女持审查合格的相关材料,到拉萨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
五、代偿损失的承担
对于妇联组织推荐的贷款人,且未提供反担保的,发生的代偿损失,根据损失额从奖励资金(妇联组织当年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回收任务达95%以上的部分)中扣除相应金额,直至奖励资金扣完为止。
对于提供反担保的贷款,发生代偿损失的,代偿损失由经办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担保基金按3:3:4的比例共同承担。
六、相关部门职责
(一)村(组)、社区职责
1、负责做好对申贷妇女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创业项目等基本情况的推荐工作;
2、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3、对贷款妇女创业项目运行进行跟踪,出现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汇报。
(二)乡(镇)、街道职责
1、负责对申贷妇女提供的资料、创业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2、对申贷妇女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做好技术指导,帮助申贷妇女成功创业;
3、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4、及时掌握申贷妇女创业项目运行情况,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妇联职责
1、负责对申贷妇女贷款条件、贷款资格的初审推荐工作;
2、发挥总协调作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申贷妇女资料备案,技能培训,创业项目选择、审核,贷款手续协办,贷后项目跟踪服务等工作;
3、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贷款及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四)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担保基金管理工作;
2、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同时给予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管理工作;
2、负责协调解决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担保机构职责
1、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贷妇女提供担保;
2、督促经办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发放贷款;
3、负责在贷款到期后协助经办银行督促贷款人按约定履行还贷责任。
(七)银行职责
1、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2、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各分支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七、建立完善资金支持机制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需要,设立10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递增5﹪,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补充我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由市财政局每年安排市妇联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试点,项目摸底筛选、申报,贷款回收及评估等工作,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办担保公司对妇女小额贷款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由自治区财政按担保额的2﹪给予担保费补贴。
八、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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