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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今年底将扩大试点范围
近年来,房产税试点扩容屡被舆论提及,关于房产税的功能、征收对象和标准的各种说法甚嚣尘上。在2011年之前,房产税仅针对办公楼、商铺等经营性物业征收,而个人的住宅则处于缴费范围之外。
2011年初,上海市、重庆市开始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由此拉开了房产税试点大幕。专家如何看待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效果?房产税征收的难点是什么?业界比较赞同什么样的房产税征收方式?本报对话三名业内专家。
本报讯记者昨天获悉,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20日在第五届中国企业税务管理创新大会上透露,下一步我国房产税将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建立房地产税制度。房地产税具体深化时间可能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房地产税最终会在全国实施。
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国务院关于2012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将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而房地产税则出现在十二五规划中,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就此丛明在会上详细分析了房产税的概念,他强调一定要区分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的概念,“这是两回事”,需要特别注意。他说,房产税是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通过付出税收代价来抑制投资投机性炒房,房地产税则不是为了调控。
目前上海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重庆计税依据是房产交易价。
丛明介绍说,如果按照原值征收则是房产税,如果按照评估价值则是房地产税,评估价值里包括了地价。
此外丛明还透露,目前上海和重庆已经开展了房产税的试点,下一步将会双管齐下,包括进一步扩大试点以及逐步建立房地产税制度,“目标是消灭房产税,建立房地产税”。
丛明介绍说,即使税收合理,但是如果增加负担的话,政府也会非常慎重。他预计,房地产税的深化可能在年底或明年3月份以后。
丛明表示,房地产税最终会在全国实施。
解读
业内人士称,目前关于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的叫法一直较为模糊,房产税是根据购买房屋时的原值征税,而房地产税是将来可能采取新设立的征收税,是指按照房屋的评估市值征税。也就是说,例如2005年购买的一套房,当时花了200万元,而如今该套房已经涨价到市场评估值500万元,则房产税是按照200万的原值征税,房地产税是按照500万元征税。今后的趋势是在全面推广房产税基础上,根据市场估值变化,征收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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