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二填补劳动法空白dd-【新闻】
司法解释(二)填补《劳动法》空白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着重解决争议审理的程序问题,但对于很多实体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范。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解释(二)不仅在实体权利上作出了更细致的说明,而且从一些规范上更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 据了解,此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5年前出台实施。但5年来,社会发展导致劳动争议越来越复杂,司法解释(一)对于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补充司法解释(一)未能实现的功能成为司法解释(二)出台的实践背景。 司法解释(一)中对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规定,沿用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自争议发生之日60日内。那么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界定,以往是按照实际发生争议的那一天来计算,但如果劳动者还在该单位就职,他很难在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农民工,劳动一年后拿不到工资,这个劳动争议如果沿用60日时效的话,农民工很难主张权利。上述问题是司法解释(一)中没有解决的问题,在解释(二)里,对发生争议之日的界定,可以理解为如果单位没有明确送达不支付工资的通知,那么劳动者主张讨薪的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认定时要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或者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认定,这样劳动者必须首先申请确认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这个过程比较花时间。对此,司法解释(一)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如果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时间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这实际上不利于劳动者维权。这个不足在解释(二)里有所完善,解释(二)明确将此列入时效中断情形。 司法实践中凸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原打算等待《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再作出完善的解释,但《劳动合同法》短期内还无法出台,目前的实践问题又不能再等,所以解释(二)本着理清一些问题解决一些问题的态度出台实施了,也许今后还有解释(三)、(四),新的实践问题总会不断产生。(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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