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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兽药广告审查办法金樱子

发布时间:2020-10-19 03:23:07 阅读: 来源:配电箱厂家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全国消息: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

颁布日期:1995-4-7

执行日期:1995-4-7

题注:

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第七条申请兽药广告审查,可以委托中国的兽药经销或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

第八条兽药广告的审查

(一)初审

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广告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审查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第九条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发出的《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和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兽药广告审批专用章。

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条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足一年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以上述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准。

第十一条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审查机关可以调回复审:

(一)该兽药在使用中发生畜禽死亡,以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二)兽药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

(三)兽药产品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认为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决定不妥的;

(五)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发布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六)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他情况;

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地的广告审查机关对生产者所在地的审查机关做出的终审决定持有异议的,应当提请上级广告审查机关进行裁定,并以裁定结论为准。

第十三条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审查:

(一)广告审查批准号有效期满的;

(二)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

第十四条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收回《兽药广告审查表》,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号:

(一)兽药生产、经营者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兽药产品在使用中发生严重问题而被撤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被国家列为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产品的;

(四)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有效期内,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理机关统计兽药抽检不合格次数累计达三批次以上的;

(五)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六)应当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审查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做出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决定,应当同时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六条兽药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注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者该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兽药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广告发布者发布兽药广告,应当查验《兽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兽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反广告审查依据的广告做出审查批准决定,致使违法广告得以发布的,由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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